(2015)宣县民初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汉贵与吕智军、刘玉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贵,吕智军,刘玉珍,孟海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517-1号原告刘汉贵,村民。被告吕智军,村民。被告刘玉珍,村民,被告孟海东,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贵与被告吕智军、刘玉珍、孟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玉珍、孟海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贵撤回对被告刘玉珍、孟海东的起诉。审判长 谷佩文审判员 张燕峰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翔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