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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汉贵与吕智军、刘玉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贵,吕智军,刘玉珍,孟海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517-1号原告刘汉贵,村民。被告吕智军,村民。被告刘玉珍,村民,被告孟海东,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贵与被告吕智军、刘玉珍、孟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玉珍、孟海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贵撤回对被告刘玉珍、孟海东的起诉。审判长  谷佩文审判员  张燕峰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翔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