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劳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石春青与威海尚一进出口有限公司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春青,威海尚一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石春青,女,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尚一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198-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无银行存款、生产设备及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第198-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2015)威环劳执字第3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