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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某、王某某、丰某某与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丰某某,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商初字第694号原告高某,男。原告王某某,男。原告丰某某,男。被告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原告高某、王某某、丰某某诉被告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王某某、丰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曹建国审 判 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仪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