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9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谭立全、常秀荣与谭喜德、冀井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全,常秀荣,谭喜德,冀井艳,谭立凤,冀井英,冀井兰,冀井霞,冀景华,冀景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9287号原告谭立全,农民。原告常秀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喜德。被告冀井艳,农民。被告谭立凤。第三人冀井英。第三人冀井兰。第三人冀井霞。第三人冀景华。第三人冀景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立全、常秀荣诉被告齐谭喜德、冀井艳、谭立凤、第三人冀井英、冀井兰、冀井霞、冀景华、冀景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立全、常秀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立全、常秀荣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立全、常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立全、常秀荣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