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与梁金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梁金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5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216号。负责人易小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斌,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系该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德尚,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系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梁金丽,女,1988年02月0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诉被告梁金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梁金丽已结清信用卡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