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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桐乡市银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陆仁荣与陆仁荣、吕森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银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陆仁荣,吕森泉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桐乡市银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玲宝。委托代理人:许浩昶,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仁荣,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河山镇河山村大泗浜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5408193810。被告:吕森泉,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崇福镇上市村安桥头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706145213。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银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仁荣、吕森泉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银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乡市银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99元,减半收取3499.5元,由原告桐乡市银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