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敬人与周纯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敬人,周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周敬人,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双流县人。委托代理人漆伟,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纯林,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周敬人与被告周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其贵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纯林给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纯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12月22日前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3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450元。但被执行人周纯林未履行。经查实被执行人周纯林的财产现不能变现,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敬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举祥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泽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