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0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学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学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124号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法定代表人:郑龙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学琦,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市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