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彩兰与林丽梅、江春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彩兰,林丽梅,江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陈彩兰。被执行人:林丽梅。被执行人:江春新。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彩兰与被执行人林丽梅、江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丽梅、江春新名下坐落于闻宅步行街安置店面及坐落于马鞍池东路6号楼208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拍卖变现,现正拟制分配方案,除去银行抵押优先外,你方可参与分配。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