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克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