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琴与张希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张希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2189号原告李琴,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张希顺,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琴与被告张希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琴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希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室房屋,且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天做出(2015)顺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被告张希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2015年10月27日,原告李琴以案件已经审理完结为由,要求解除对北京市顺义区X室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琴申请解除对北京市顺义区X室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张希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焦晓卫人民陪审员 刘泽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晓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