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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某与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016号原告余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王华榕,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燕秋,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被告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0号地址系福建省建设人才市场的地址,被告从福建工程学院毕业后户口挂靠至该人才市场集体户。被告自2009年10月至今均在厦门百城置业有限公司工作,居住在厦门市思明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户籍系挂户在福建省建设人才市场,其常年工作生活在厦门,且原、被告主要财产亦在厦门,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徐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典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