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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终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终字第1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常现林,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德法,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沂水县人民法院(2015)沂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一套应依法予以分割,原审法院未予分割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沂水县人民法院(2015)沂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沂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周华审判员  邹海波审判员  林传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