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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与象山县和泰海洋渔业公司、宁波正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象山县和泰海洋渔业公司,宁波正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巍峰,黄梅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6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法定代表人:胡青松。被执行人:象山县和泰海洋渔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巍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正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杏林。被执行人:吴巍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梅月。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与象山县和泰海洋渔业公司、宁波正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巍峰、黄梅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县和泰海洋渔业公司、宁波正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巍峰、黄梅月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465971.82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887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象山县和泰海洋渔业公司、宁波正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巍峰、黄梅月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465971.82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8878元,并支付执行费17059.7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正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象山县和泰海洋渔业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金额1247万元,本案无实际处置价值。除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6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