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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詹有应与马中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有应,马中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詹有应,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民勤县。被执行人马中校,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民勤县。申请执行人詹有应与被执行人马中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中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处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地址,故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马中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自和代理审判员  孙 辉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