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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202执6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邓静与被执行人王峰、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静,王峰,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1202执614-3号申请执行人:邓静,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被执行人:王峰,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李土楼村前李庄。被执行人:牛虎,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西湖路何家巷。申请执行人邓静与被执行人王峰、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峰名下有位于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颍河东路366号开乐新村4#住宅楼606室房产一处,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暂不宜处置。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92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