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罗守双与刘清团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守双,刘清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罗守双被执行人:刘清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的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