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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林向果与林天富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向果,林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280-2号申请执行人林向果,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鸡西市。被执行人林天富,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尚志镇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3)尚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天富的存款人民币22500元并交付申请人林向果,林向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3)尚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