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东金景工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全,广东金景工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全,男,195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景工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福冈工业区高新一路。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镇灿,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全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景工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阳城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冯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上诉人冯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司徒达国代理审判员 莫 怡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宗 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