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秀与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武秀,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水县。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和平,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与被告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秀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