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行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卜凡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卜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泗社费征字(2015)27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卜某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2944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的泗社费征字(2015)27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泗社费征字(2015)27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用542元由被执行人卜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翠华审判员 曹 阳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