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金苹与北京庆方科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苹,北京庆方科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543号原告张金苹,女,1994年1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庆方科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村委会东侧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69234XXXX。法定代表人吴炎冰,无职务。委托代理人曾千峰,男,1984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文杰,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原告张金苹与被告北京庆方科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方科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苹及被告庆方科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千峰、李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苹诉称:2014年8月6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但被告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是人力资源部员工,约定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为一个月),过了试用期应给原告25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2000元+岗位金500元)。2014年8月23日至今被告没有向原告发放加班工资,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支付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5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2.支付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3月21日周六日加班双倍工资5149.42元。被告庆方科工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所有资料由原告保管,不认可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签合同了,但是原告将合同拿走了。第二,我公司没有周六日加班,要是有加班,请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且原告结婚请假期间,我公司没有扣其工资。经审理查明:张金苹2014年8月6日入职庆方科工公司,提供实际劳动到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13日,张金苹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庆方科工公司支付其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5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2.支付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3月21日周六日加班双倍工资5149.42元。顺义仲裁委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272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张金苹全部仲裁请求。张金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庆方科工公司主张与张金苹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张金苹离职的时候将劳动合同拿走了,其公司现在没有劳动合同,但就其主张没有提交证据。庭审中,庆方科工公司及张金苹均确认张金苹的实发工资数额为:2014年9月份发放1942.12元,2014年10月到2015年3月每月均发放2242.12元,2015年4月和5月共发放了3145元。双方均认可没有约定工资构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庆方科工公司主张按照当时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共计12765元,张金苹同意按照庆方科工公司的主张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张金苹提交加班日期表证明其存在周六日加班。加班日期表显示从2014年8月23日到2015年3月21日的加班天数。张金苹称加班日期表是其自行制作的,做好之后找当天到单位上班的员工签的字。庆方科工公司对加班日期表的真实性不认可。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加班日期表、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庆方科工公司主张与张金苹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就其主张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庆方科工公司应向张金苹支付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5月6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张金苹同意按照12765元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该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至于张金苹主张的周六日加班工资,其提交的加班记录表是其自行制作的,上面没有单位的确认信息,在庆方科工公司对加班记录表不认可的情况下,本院无法据此确认张金苹存在周六日加班。故对张金苹主张的周六日加班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庆方科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金苹二○一四年九月六日至二○一五年五月六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二千七百六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张金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张金苹负担五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庆方科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洁培人民陪审员 刘泽伶人民陪审员 陈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