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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隆股份合作公司与庄余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隆股份合作公司,庄余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47号原告深圳市南隆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人民路39号。法定代表人车永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曲波,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余派,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南隆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庄余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锦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