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徐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祥仙与褚咬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祥仙,褚咬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朱祥仙。委托代理人闵敏,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咬齐。委托代理人张叶琴,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濮俊健,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祥仙与被告褚咬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祥仙的委托代理人闵敏,被告褚咬齐的委托代理人张叶琴,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濮俊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祥仙诉称:2013年4月6日19时05分,褚咬齐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丰张线由北往南行驶至丰张线26.4KM处,在非机动车道内撞到她,造成她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褚咬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褚咬齐所有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褚咬齐、人保公司赔偿医疗费28485.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18元/天×28天)、营养费1620元(18元/天×90天)、护理费3600元(60元/天×60天)、误工费30400元(3800元/月÷30天×240天)、残疾赔偿金68692元(34346元/年×20年×10%=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716.98元(含救护车费350元),共计141018.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2520元。被告褚咬齐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投保事实无异议,他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19时5分,褚咬齐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丰张线由北往南行驶至丰张线26.4KM处,在非机动车道内撞到前方行人朱祥仙,造成朱祥仙、褚咬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宜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褚咬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祥仙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朱祥仙即被送往宜兴市徐舍医院治疗,又于当日被转往宜兴市善卷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内外踝骨折,于2013年4月14日行右内外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同年4月28日出院,期间共住院22天。2014年4月7日,朱祥仙又至宜兴市善卷骨科医院行右内外踝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于同年4月13日出院,期间共住院7天。另查明:车牌号为苏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为褚咬齐所有,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褚咬齐先行垫付赔偿款21000元。审理中,根据朱祥仙的申请,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该所于2015年9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朱祥仙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少于25%),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24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为宜。审理中,对于朱祥仙主张的各赔偿项目及数额,褚咬齐均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朱祥仙与人保公司的举证、质证意见如下:1、医疗费。朱祥仙提供了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以及票面金额共计28485.38元的医疗费收据,主张医疗费28485.38元。人保公司认可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赔偿。2、住院伙食补助费。朱祥仙主张按照18元/天,计算28天,共计504元。3、营养费。朱祥仙主张按照18元/天计算,营养期限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为90天,营养费共计1620元。4、护理费。朱祥仙主张按照60元/天计算,护理期限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为60天,营养费共计3600元。人保公司无异议。5、残疾赔偿金。朱祥仙主张按照江苏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计算20年,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共计34346元/年×20年×10%=68692元。人保公司认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为19年,共计34346元/年×19年×10%=65257元。6、误工费。朱祥仙提供了:⑴宜兴市鲸塘橡胶厂于2015年8月4日出具的证明1份,该证明载明,该单位职工朱祥仙工资标准为3800元/月,自2013年4月6日出交通事故后休息至今,休息期间停发工资。⑵宜兴市鲸塘橡胶厂与朱祥仙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朱祥仙在该厂从事包装工作,劳动期限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月基本工资3800元。朱祥仙提出,她同意误工费按照2500元/月计算,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误工期240天,误工费共计2500元/月÷30天×240天=20000元。人保公司认为,朱祥仙应当提供银行转账明细、纳税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等以证明误工损失,对朱祥仙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7、精神损害抚慰金。朱祥仙主张5000元。人保公司无异议。8、交通费。朱祥仙主张救护车费350元,并提供了救护车费款收据,还主张其他交通费2366.98元,并提供了加油站的汽油费发票。人保公司对救护车费认可,对其他交通费认可200元。审理中,为查明朱祥仙的收入情况以及是否因交通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本院至宜兴市鲸塘橡胶厂进行调查,该厂会计陆瑞英称,朱祥仙事故发生前在她厂从事橡胶制品包装工作,月工资3800元,工资1个月或者2个月发放一次,平时发80%左右,剩余年底一次性发放;朱祥仙2012年年底到她厂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未再继续到她厂工作。朱祥仙对本院调查笔录无异议。人保公司认为,朱祥仙有每月3800元工资需提供纳税证明。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合同、证明及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事故发生在人保公司对苏B×××××普通二轮摩托车承保交强险期限内,应先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该车造成朱祥仙受伤产生的损害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因褚咬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朱祥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褚咬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朱祥仙主张的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28485.38元有相关就医记录和医疗费票据相印证,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营养费1620元、护理费3600元,计算标准和期限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应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根据朱祥仙的年龄并结合定残日期,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为19年,残疾赔偿金应为34346元/年×19年×10%=65257元,对人保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误工费,根据朱祥仙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所作调查,足以证明朱祥仙事故发生前在宜兴市鲸塘橡胶厂工作,但不足以证明其收入状况,误工费可参照2014年度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929元/年计算。现朱祥仙主张的2500元/月低于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应为2500元/月×12个月÷365天×240天=197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责任,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交通费,其中救护车费350元,人保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朱祥仙主张的其他交通费,因其提供的加油费收据无法证明该费用系因本起交通事故就医治疗所产生,故对朱祥仙根据加油费票面金额主张交通费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他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为700元。交通费部分共计1050元。综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朱祥仙各项损失共计125242.38元。人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94633元。人保公司共计应赔偿104633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计20609.38元,全部由褚咬齐赔偿。因褚咬齐已先行垫付21000元,故应当由朱祥仙将其多付部分,即390.62元返还给褚咬齐,该款可从人保公司应支付给朱祥仙的赔偿款中革除后直接返还给褚咬齐。人保公司实际应支付给朱祥仙104242.38元,直接返还褚咬齐390.6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人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祥仙104633元(其中支付给朱祥仙104242.38元,直接返还褚咬齐390.62元)。二、驳回朱祥仙对褚咬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朱祥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人保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共计307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520元,由朱祥仙负担801元,褚咬齐负担390.62元,人保公司负担1881.38元。褚咬齐、人保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已由朱祥仙垫付,褚咬齐、人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朱祥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云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