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共群与童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共群,童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方共群。被告:童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共群与被告童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占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