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稻民初字第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达杰诉被告布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杰,布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稻民初字第079号原告达杰,男,藏族,出生于1976年5月。被告布多,男,藏族,出生于1950年12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杰诉被告布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杰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达杰以被告布多已经自动履行了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充分,且有利于社会和谐,应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0.00人民币(已预交),由原告达杰承担。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