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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高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曲凌风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凌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高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曲凌风。法定代理人曲彦石。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李凤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曲凌风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凌风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曲凌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同高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