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伟伦与阮奕柏、卢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陈伟伦,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阮奕柏,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卢金波,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陈伟伦与被执行人阮奕柏、卢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阮奕柏应赔偿损失69926.615元、并返还受理费1528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卢金波应赔偿损失69926.615元、并返还受理费1528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卢金波除已被本案查封的小型汽车外(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查询回执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上述没有被实际扣押的车辆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82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世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