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质有限公司与旺苍县燕子峡荣旺煤矿、周跃兵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质有限公司,旺苍县燕子峡荣旺煤矿,周跃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柳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连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6日,系肖柳和之妻。委托代理人:龙飞,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旺苍县燕子峡荣旺煤矿。负责人:侯美德,男,系该矿投资人。被告:周跃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8日,初中文化,系煤矿业务员。委托代理人:雷明勇,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老肖公司)与被告旺苍县燕子峡荣旺煤矿(以下简称:旺苍荣旺煤矿)、周跃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母新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元老肖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连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旺苍荣旺煤矿、被告周跃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明勇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第二次庭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广元老肖公司诉称:2012年,被告旺苍荣旺煤矿的业务人员周跃兵向原告购买矿山设备,共计下欠原告货款14021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40213元及利息。原告老肖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2年2月至10月销货清单15张;2、2012年2月29日收款收据1张。被告周跃兵的质证意见为:对2012年2月23日两张销货清单有异议,上面没有业务人员周跃兵的签字,其他有签字,无异议;对收款收据无异议。被告旺苍荣旺煤矿的质证意见为:单据不规范且销货清单无法作为结算依据;对被告周跃兵认可的证据无异议,对2012年2月23日被告周跃兵未签字的两张清单有异议。被告旺苍荣旺煤矿辩称: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属实,是被告周跃兵具体办理的。后煤矿关闭没有与原告老肖公司进行结算,不能仅凭供货单确定货款金额,应当先行结算后明确货款总额。要求协商处理。被告旺苍荣旺煤矿未递交证据。被告周跃兵辩称:被告周跃兵只是荣旺煤矿业务员,代表荣旺煤矿履行职务,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应由荣旺煤矿承担责任。原告诉称所欠货款金额不属实,也未约定利息。请求驳回原告对周跃兵的起诉。被告周跃兵未递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老肖公司、被告荣旺煤矿、周跃兵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012年2月23日两张销货清单,没有被告周跃兵的签字确认,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10月,被告旺苍荣旺煤矿委派其工作人员周跃兵,在原告广元老肖公司多次购买矿山设备。2012年2月至10月,原告广元老肖公司向被告旺苍荣旺煤矿供货的销货清单有13张、收款收据1张,被告周跃兵在销货清单及收据上签字确认,合计金额53818元。2013年被告荣旺煤矿关闭,未与原告老肖公司就货款进行结算。后原告老肖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旺苍荣旺煤矿怠于支付货款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告广元老肖公司请求判决被告旺苍荣旺煤矿偿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不包括2012年2月23日两张销货清单记载的货款金额。被告周跃兵作为被告荣旺煤矿的业务人员,在销货清单及收据上签字是职务行为,给付货款的责任应当由旺苍荣旺煤矿承担,故原告广元老肖公司请求判决被告周跃兵支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广元老肖公司请求判决被告旺苍荣旺煤矿给付资金利息,但未明确计算的起止时间及方式,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旺苍县燕子峡荣旺煤矿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质有限公司货款53818元;二、驳回原告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周跃兵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质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旺苍县燕子峡荣旺煤矿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