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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东昌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东昌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王东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令增,山东聊城东昌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李纯锋,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刘永胜。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东昌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厂房、设备,均在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设定抵押或被另案查封。查询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羁押期间。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