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建伟与蓝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伟,蓝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12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伟。被执行人:蓝伟林。申请执行人黄建伟与被执行人蓝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建伟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0元,未受偿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下落不明,房产另案已在处理中,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职权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2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叶晓晓执 行 员 任 军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