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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158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原相宝,青岛市南联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