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金炉与福州四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炉,福州四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炉,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代理人柯继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四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岭头村39号。法定代表人江化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庆康,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金炉与被上诉人福州四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黄金炉。审 判 长 吴一萍代理审判员 黄 锋代理审判员 吴筱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灵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