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广科、许昌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广科,许昌全,刘红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兵,该联社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广科。被告:许昌全。被告:刘红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广科、许昌全、刘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为1418元,由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宋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