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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艳军与阎建国、于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宋艳军,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阎建国,男,1965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于权,女,1966年2月生,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宋艳军申请执行阎建国、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阎建国、于权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