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泰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泰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魏某,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王某,居民。原告泰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王小芬,任总经理。被告泰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魏念诚,任总经理。被告陈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红门路**号,居民。被告魏某,居民。被告程某,居民,系魏念诚之妻。原告王某、泰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魏某、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苗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