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盛真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盛真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539号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智勇。被告:盛真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真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