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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端某申请执行支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端某,支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端某,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支某,住安阳市内黄县。被执行人刘某,住安阳市安阳县。端某申请执行支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殷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端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殷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延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