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5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强与王伟兵、卢佳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王伟兵,卢佳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5446号原告:徐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瑶、卢美君,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兵。被告:卢佳佳。原告徐强与被告王伟兵、卢佳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变更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王伟兵、卢佳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伟兵于2013年12月6日以投资协议的形式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及借条各1份,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3.5%、每季付息等内容。原告当日向被告王伟兵交付了该借款,被告王伟兵分别于2014年3月20日偿还21.5万元、2014年6月12日偿还16.5万元、2014年6月22日偿还15万元,其余本息未予偿付。另查明,被告王伟兵、卢佳佳于2006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15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兵、卢佳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强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被告王伟兵、卢佳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建辉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陈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