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84号原告:杨某,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美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