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墨市缘聚酒店与孙中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缘聚酒店,孙中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350号原告即墨市缘聚酒店,住所地: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阳路**号。负责人刘霞。被告孙中堃,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缘聚酒店与被告孙中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缘聚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