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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1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方义文、唐炳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方义文,唐炳林,钱卫红,方艳文,长兴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465-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代表人:蔡建军。被执行人方义文。被执行人唐炳林。被执行人钱卫红。被执行人方艳文。被执行人长兴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钱卫红、方艳文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雉城街道长海路306号房产(产权证号:00166551、0016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