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尹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确字第4号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尹某某。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尹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李某某、尹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经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非婚生女尹甲由申请人尹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2、同居期间双方在琵琶镇水磨沟行政村修建的3间砖混结构房屋归申请人尹某某所有。3、同居期间双方在琵琶镇合作银行所贷灾后重建款17500元及从私人处借款5400元由申请人尹某某偿还。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确认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桑海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