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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侯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介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鹏,男。2011年7月21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瑜,山西语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宗鹏,山西语道律师事务所。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鹏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宏源、刘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鹏及其辩护人王瑜、宗鹏、被害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鹏虚构事实,使得被害人李某某产生了错误认识,共交给侯鹏15.5万元钱,侯鹏将该款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侯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侯鹏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侯鹏在案发前向被害人李某某借的2万元不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且有坦白、退赃、被害人与被告人系近亲属关系等量刑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侯鹏在与李某A谈恋爱期间,虚构了一份其与他人关于绿都名苑6号楼X单元X室的购房协议,编造其欲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位于介休市绿都名苑小区的房子,并诱骗李某A的姐姐李某某购买这套房屋。在骗取李某某及其家人的信任后,李某某与被告人侯鹏达成协议,以15万元价格购买该套房屋。因之前被告人侯鹏曾向李某某借款2万元,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人侯鹏将所借的2万元转为购房款,李某某的丈夫宋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给付被告人侯鹏10万元购房款,之后,被告人侯鹏再次从李某某处骗取1万元购房款。在收取李某某11万元的购房款后,因李某某向被告人侯鹏索要相关房产手续,被告人侯鹏便通过联系办假证人员购得两本假房产证,其中一本为坐落于绿都名苑6号楼X单元X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某的房产本。在使李某某相信其购买绿都名苑房子的事属实后,被告人侯鹏又谎称帮李某某购买绿都名苑房门、停车位,又从李某某处陆续骗取5000元和2万元。至此,被告人侯鹏从李某某处共骗取购房款共计15.5万元钱。在骗取李某某的购房款15.5万元钱后,被告人侯鹏又编造其在法院上班的朋友名下有多套房产,因怕上级调查,愿将位于介休市北坛公馆文昌苑的一套160平米的房子与李某某调换,在李某某相信此事后,被告人侯鹏事先在文昌苑租下该小区高层X室,并诱骗李某某将之前购买绿都名苑6号楼X单元X室的房子以15万元的价格等价对换为北坛公馆文昌苑高层X室。作案后,被告人侯鹏将诈骗的钱款挥霍。以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假的房屋产权证二份,一份房屋所有权为李某某,房屋坐落于介休市绿都名苑6号楼X单元X室,另一份房屋所有权为李某A,房屋坐落于介休市铁四处4号楼X单元X室。二、书证1、指认假房产证照片及房产证照片五张,证实:侯鹏指认办理给李某某、李某A的两份房产证均为自己办的假证,侯鹏指认其伪造的与“刘某某”买卖房屋协议照片一张。2、李某某提供的刘某某与侯鹏房屋买卖协议一份(附照片一张),证实:刘某某将绿都名苑6号楼X单元X室的房子以十五万元卖给侯鹏。3、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29日房屋租赁合同两份,证实:2014年11月21日,郭某某将文昌苑1号楼X单元X室租给李某某(141181X****XXX0020),期限一年,承租方为侯鹏代李某某。2014年10月21日,武某某将位于裕华路铁四处4号楼X单元X室租给侯鹏(身份证号142431X****XXX2139),期限半年。4、李某某提供的欠条复印件一张,证实:侯鹏于2015年2月1日写的欠条,内容为侯鹏欠宋某某23万元整,在2015年正月二十日一次还清。5、李某某提供的文景花园房屋买卖合同一份(附购买房屋收据复印件两张),证实: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91275元购买文景花园房屋一套。6、文景花园售楼部出具证明,证实:山西文水文景花园小区13-X-X楼房业主为张某某。7、介休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5年1月左右,李某某携带两本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查询,经工作人员查证,两本房产证均为假证,并予以没收。介休市公安局民警李某A、张某于2015年3月24日调取了该两本假证。8、介休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附调取证据清单一份,介休市公安局向王某调取绿都名苑西区6-X-X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一份,庞某某购买绿都名苑西区6-X-X房,买受人为庞某某),证实:东区6号楼为6层,无X层,西区X号楼为高层,只有一个单元,业主姓名为庞某某,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9、介休市公安局向介休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办公室调取介休市文昌苑1号楼X室的房屋产权登记簿一份,证实: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B。10、被告人侯鹏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侯鹏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鹏的身份情况。12、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1)小店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2011年7月21日,侯鹏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三、证人证言1、宋某某的证言,证实:该系被害人李某某的老公。侯鹏以卖房子、装潢为名共骗取其妻子18-19万,具体情况其只知道个大概。案发后其和侯鹏算了之前陆续给的钱和装潢花的5万元,一共23万元,侯鹏给其打了一张23万元的欠条,约好正月二十钱还清,但一直没给。2、李某A的证言,证实:该系被害人李某某的妹妹。其证言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基本一致。3、张某C的证言,证实:其侄子张某B系文昌苑小区高层X室的户主,其帮忙管理这套房子,2014年11月份,房子租给了一个平遥人侯鹏,没有出售。租房协议是其、中介和侯鹏签的,签协议时其不在场,租房协议是侯鹏签的。期间发现有人装修该房子,就挡住不让装修。4、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介休市裕华路铁四处小区有房产,门牌号是4号楼X单元X号,其于2014年10月21日将房子租给了一个叫侯鹏的人,租期是半年。5、庞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在绿都二期购买了6号楼X室,是毛坯房,其不认识侯鹏、刘某某。四、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该述称:2014年11月2日,侯鹏把我叫到他铁四处的房子告我说他战友欠他11万,把在介休市绿都名苑6号楼X单元X室的房子按15万的价格折给他,面积是106平米,毛坯房,我们也没有自己的房子就想买下来。过了几天,我去了侯鹏家,他给我看了他和刘某某写的协议,协议上有两个人的签字、捺印,还有身份证号。2014年11月24日,我老公把10万元钱给了侯鹏,加上之前侯鹏欠我的4万元,一共14万。侯鹏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后来侯鹏还问我要过4000元的房产税钱,我给他了,当时我妈和我妹也在场。后因停车费我又给了他2万元现金。过了几天,侯鹏给我看了一本红色房产证,但是没有给我,说等把平面图办下来后一起给我。装修房子时,侯鹏跟我说装潢材料贵,他可以让他朋友给装,又问我要了5000元。过了两三天,侯鹏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法院的朋友在北坛公馆文昌苑小区有套160平米的房子要处理,因上面查得紧,想要换套小点儿的房子,问我要不要。我们看了房子后,侯鹏把钥匙给了我让我装修房子,我把剩下的1万元给他,还给了他4000元的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后来我发现房子并不是侯鹏的,拿房产证让房管局的人看,人家说假的就给扣了,跟侯鹏对质,他就给我们写了张欠条,欠宋某某23万元(其中47000元是将新家具和装潢钱加上了)。五、被告人侯鹏的供述与辩解(附审讯光盘六张)该供述称:我和李某某的妹妹李某A谈对象,现在和李某A已经举行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一共骗了李某某15.5万现金,我给李某某的丈夫宋某某打了一张23万元的欠条。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在我租住的介休市铁四处小区4号楼X单元X室,我告诉李某某说我战友刘某某在绿都名苑有套房子低价折给我了,因刘某某急需用钱,房子是绿都名苑6号楼X单元X室,房子面积106平米,是毛坯房,只要15万元,李某某说想要。过了几天,为了让李某某相信我卖给她的房子是真的,我就在我家附近的复印店里打印了一张购房协议,协议是假的,是以刘某某和我的名义打印的。我自己签上我和刘某某的名字、双方身份证号,我的身份证号是真的,刘某某的是假的,是我自己编的,然后按了指头印。2014年11月24日,李某某的老公宋某某从信用社取了10万元钱给我,之后李某某又给了我1万元,我之前向李某某借的2万元也算作买房的钱,至此,我共从李某某处拿到用于购房的钱13万元。后来因为要在绿都名苑办一个停车位,李某某又给了我2万元。李某某催问我要房产证时,我就通过一个办假证的人以200元的价格办了两本假房产证,一本是介休市铁四处4号楼X单元X室的,名字是李某A,另一本是绿都名苑6号楼X单元X室的,名字是李某某。过了一两天李某某告我说想装修房子,我跟她说现在市场上的装潢材料、人工费都贵,我可以想办法搞到一些便宜的材料,我还可以给她找工人。李某某就让我帮她买材料,我就问她要5000元钱先买门。过了两三天,我跟李某某说我朋友在介休市北坛公馆文昌苑有一套160平米的房子,因他在法院上班,上面查的紧,想换套小面积的房子,不用贴钱,李某某答应调换。之后我从风光房地产中介在文昌苑的高层租了X室,李某某拿上钥匙就开始装修文昌苑的房子,前后装了1个月。在装修期间李某某曾告我说有人不让他们装修。后来李某某发现文昌苑的房子是我租的,发现我骗了她,要求我退钱,我就给宋某某打了张23万元的欠条。骗的钱已经被我用于还债、挥霍了。后来我前后一共拿出14500元钱通过李某A给了李某某。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被害人李某某在田某某的见证下,在介休市公安局辨认4号照片的人即为侯鹏(附12名被辨认人照片及信息)。2、张某C在田某某的见证下,在介休市公安局辨认6号照片的人即为侯鹏(附12名被辨认人照片及信息)。3、武某某在田某某的见证下,在介休市公安局辨认8号照片的人即为侯鹏(附12名被辨认人照片及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鹏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侯鹏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侯鹏在案发前向被害人李某某借的2万元不应当计入犯罪金额、退赔部分损失及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关系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侯鹏系坦白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侯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5万元,应予责令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侯鹏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 娥代理审判员  师小丽人民陪审员  李向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