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玉娟、楼淇煜与楼淇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娟,楼淇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申玉娟。被告:楼淇煜。委托代理人:鲍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玉娟诉被告楼淇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申玉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玉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玉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玉娟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