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6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仁秋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南龙湾头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秋,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南龙湾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418号原告黄仁秋。委托代理人孙淑花。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南龙湾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南龙湾头村。法定代表人周峰业,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东贤。原告黄仁秋与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南龙湾头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秋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南龙湾头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即墨市蓝村镇北郝家屯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张先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