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朝友与刘荣、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朝友,刘荣,张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唐朝友,男,1951年6月出生,汉族,住平利县长安镇。被执行人刘荣,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彩霞,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平利县长安镇。申请执行人唐朝友与被执行人刘荣、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荣、张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吿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交纳申请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己主动交纳了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平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內容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荣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