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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第4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楼继航与王人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楼继航,王人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000号申请执行人:楼继航。被执行人:王人豪。原告楼继航与被告王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继航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人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0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人豪应履行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楼继航同意被执行人王人豪于2015年10月29日支付14000元;其后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每月的20日之前支付2万元直至本金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案执行费由本案被执行人王人豪承担。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楼继航已实现债权14000元,未实现86000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000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卢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