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艳芳、陆冠成、陈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39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1xx,陈2xx,陆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98号原告:广州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xx、金xx,系该行职员。被告:陈1xx,身份证住址: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2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陆xx,身份证住址: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广州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诉被告陈1xx、陈2xx、陆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1xx、陈2xx、陆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农某诉称:2014年10月31日,原告广州农某与被告陈1xx、陈2xx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4xxxxxxxxxxxx号),根据合同第2、4条约定:原告广州农某向被告陈1xx、陈2xx提供贷款100万元,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18个月,具体以出具的借据为准。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第9.2条约定,被告陆xx又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1423xxx****xxxxxxxx),约定由被告陆xx为被告陈1xx、陈2xx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陈1xx、陈2xx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了借款借据(编号:xxxxxxxxxxxx),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日为2014年10月31日,到期日2016年4月25日,期限内利率为月息1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被告陈1xx、陈2xx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第7.1条的还款约定���至2015年3月25日共归还了本金53590.87元,但是被告陈1xx、陈2xx自2014年12月开始逾期还款。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第12.1.1条的约定,被告陈1xx、陈2xx已经明显违反本合同的还款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依照12.3.3约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宣布所有已贷出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陈1xx、陈2xx提前偿还全部已经贷出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且根据《保证合同》第2、3条的约定,被告陆xx应对被告陈1xx、陈2xx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鉴于被告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使原告广州农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特诉请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广州农某与被告陈1xx、陈2x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陈1xx、陈2xx立即偿还贷款逾期本金946409.13元,欠息63323.83元(暂计至2015年3月25日),合计1009732.96元,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逾期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陆xx对被告陈1xx、陈2xx拖欠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财产保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陈1xx、陈2xx、陆xx无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经审理查明:广州农某是经中国银行业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经营人民币存贷款等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2014年10月31日,广州农某作为贷款人(乙方)、陈1xx、陈2xx作为借款人(甲方)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编号:1423041201400157号),约定:广州农某向陈1xx、陈2xx发放金额为100万元的贷款,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8个月,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6年4月25日,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发放日和到期日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据此确定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1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包括乙方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乙方有权对逾期未还的本息按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计算期间从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有权在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借款实际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率按本合同利率不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宣布所有已贷出的借款立��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全部已贷出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本合同由保证人陆xx提供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日,广州农某作为债权人(乙方)、陆xx作为保证人(甲方)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编号:1423070201400295),约定甲方为陈1xx、陈2xx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1423041201400157)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某)……。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州农某依约于2014年10月31日向陈1xx、陈2xx发放了贷款100万元,陈1xx、陈2xx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陈1xx、陈2xx自2014年12月开始逾期供款,截至2015年3月25日,陈1xx、陈2xx尚欠借款本金946409.13元、利息53801.57元、逾期利息7348.97元、复息2173.29元未付。广州农某以陈1xx、陈2xx未依约清偿借款本息,陆xx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广州农某的申请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9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1xx、陈2xx、陆xx名下价值1009732.96元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广州农某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还款记录表、欠息情况表、民事裁定书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广州农某与陈1xx、陈2x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1423xxx****xxxx)及广州农某与陆xx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142xxxx****x295),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广州农某依约向陈1xx、陈2xx发放贷款,陈1xx、陈2xx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依照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广州农某提出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并要求陈1xx、陈2xx清偿所有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1xx、陈2xx应清偿借款本金946409.13元及欠息(暂计至2015年3月25日利息53801.57元、逾期利息7348.97元、复息2173.29元,自2015年3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陆xx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陈1xx、陈2xx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州农某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陆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1xx、陈2xx追偿。陈1xx、陈2xx、陆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1xx、陈2xx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1423xxx****xxxx57);二、被告陈1xx、陈2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46409.13元及欠息(暂计至2015年3月25日利息53801.57元、逾期利息7348.97元、复息2173.29元,自2015年3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陆xx对被告陈1xx、陈2xx的上述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陆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1xx、陈2xx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1xx、陈2xx、陆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简碧华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