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4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759号原告:高某某,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关注公众号“”